• Q
    外籍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
    家庭類外籍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外勞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
    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 Q
    外籍移工的居住地址變更了,雇主應該通知哪些單位呢?
    A
    1.外籍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移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政單位;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總署電話 2388-9393)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2.向本處通報的文件格式可至本處網站下載(首頁:http://www.fd.gov.taipei/ > 業務服務 > 外籍勞工生活管理暨(文化)諮詢服務 >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 > 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
  • Q
    外籍移工逾期體檢或逾期辦理報備應如何處理?
    A
    該外籍移工若體檢合格,本局同意備查。惟將逾期體檢或逾期辦理報備之資料移送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處理。
  • Q
    外籍移工健檢檢出寄生蟲感染,其複檢治療一定要在原體檢的外籍移工健檢指定醫院嗎?
    A
    只要是外籍移工健檢指定醫院都可以做寄生蟲複檢治療,不一定要在原來的外籍移工健檢指定醫院治療。
  • Q
    仲介公司聘僱之外語翻譯工作人員已完成工作滿30個月定期健康檢查,是否需再辦理後續之健康檢查?
    A
    仲介公司聘僱之外語翻譯工作人員,如已完成工作滿30個月定期健康檢查備查,並獲展延聘僱者,無須向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其健康檢查備查。
  • Q
    外籍移工初次入境需不需要向衛生局申請報備?
    A
    外籍移工初次入境,於入境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15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發聘僱許可函,不需向衛生局申請報備;但入國工作滿 6個月、18個月及 30個月則需向衛生局辦理報備。
  • Q
    外籍移工健檢檢出寄生蟲感染可複檢,其不合格體檢表可否等寄生蟲複檢合格診斷證明書下來後再一起報備?
    A
    外籍移工健檢檢出寄生蟲感染,應於醫院核發報告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送衛生局報備感染寄生蟲 應於醫院核發報告日起45日內治療複檢合格,再向本局申請報備。若寄生蟲複檢治療能夠在健康檢查報告日起15日內治療合格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則可與體檢表一起送衛生局報備。
  • Q
    外籍移工更換雇主,惟接續聘僱許可函勞委會尚未核發下來,應如何處理?
    A
    為避免逾期報備,請先向衛生局報備,待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函下來後再檢具相關資料重新申請報備。
  • Q
    承接的外籍移工已逾健康檢查期限,如何辦理報備?
    A
    新雇主於承接外籍移工之日起 7日內補辦 健康檢查,並於醫院核發報告日起 15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送衛生局報備。
  • Q
    外籍移工因受傷或因病住院,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健康檢查,如何補辦理?
    A
    自外籍移工出院日起 7 日內補辦理健康檢查,並於醫院核發報告日起 15 日內同時檢具該外籍移工之住院診斷證明及相關文件送衛生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