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雇主可以讓外籍看護工從事打掃家裡的工作嗎?究竟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為何?
    A
    依勞動部函釋意旨,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僅包括被看護人生活照料及與監護工作有關而不涉及營利性質之事項,因此本處籲請雇主們切勿使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果要從事清潔、打掃僅限照顧被看護人所必須的工作,絕對不可讓看護工至小吃店面協助或到親戚朋友家打掃家裡等;若經查獲雇主使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屬實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A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 Q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
    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普通病房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但如果要住進醫院呼吸照顧病房、慢性病房及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力發展署(電話 02-8995-6000)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個月,但3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 Q
    申請家庭看護工至醫院開診斷書應準備哪些文件
    A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証明書(一份三張)
    2. 受照顧人2吋照片(最近三個月)一張(因應醫院要求)。
    3. 申請人之身份証正本(如關係人者需帶關係人之身份証正本)。
    4. 受照顧人之身份証正本。 
    5. 基本資料傳遞單一份。 
    6. 健保卡。
  • Q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間有哪些親屬關係
    A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父子、母子、祖孫)。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叔叔、伯父、姑姑、阿姨、舅舅)。 
    四、一親等之姻親(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六、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