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3k申請外籍移工應備相關文件

(一)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343表)
(二)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343A表)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 ( 若為獨資或合夥者需檢附「縣市政府公文及商業登記抄本」)。
(五)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初次申請應檢附:
  •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 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應檢附營業稅申報書(401表)
  • 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非初次申請應檢附:
  • 新購置設備發票
  • 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等影本
(六)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七)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八)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 一之資格證明文件: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製造工作: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外籍移工聘雇許可期間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雇外籍移工之需要,得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其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雇外籍移工之人數,並以一次為限。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一)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2. (二)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3. (三)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 條件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 條件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雇主每月固定成本

項目 費用 說明
薪資 27,470元/月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就業安定費 2,000元/月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勞保費 2,115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04元/月
健保費 1,329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426元/月
意外險 1,000元/年 保額50萬(死亡、失能,依等級理賠)
平均每月花費 33,914元/月(不含加班費)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加班前2小時 114.46元/時x1.34=約153元/時
加班後2小時 114.46元/時x1.67=約191元/時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移工自付費用

項目
金額
項目
備註
居留證 一年$1,000元,初次入境時申辦三年共$3,000元 健保費 >移工自付額$426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定期檢查費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服務費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
※勞動部公告113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為$27,470,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藍領審查標準第24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經濟部指定證照範圍,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製造業領域以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其他製造業領域技能檢定

2.訓練課程: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勞動部、經濟部辦理之產業升級轉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產業升級轉型相關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課程,且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或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進行線上數位學習課程(製造業相關)總時數達80小時以上。

3.實作認定:依經濟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經濟部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雇主申請名額

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特定製程(3K)比率(40%、35%、25%、20%、15%、10%)*0.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申請資格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資格
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