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雇主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需準備文件

雇主每月固定成本


※勞動部公告112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為$26,400,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移工自付費用

※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藍領審查標準第15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雇主申請名額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機構實際收容人數計算,每3人得聘僱中階技術人力1人,最少得聘僱1人,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之25%。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或依長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法登記之床位數計算,每5床得聘僱中階技術人力1人,最少得聘僱1人,最多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之25%。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以上 

​​外國人技術條件
  1.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符合下列教育訓練課程資格之一: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2.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3.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4.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5. 2.教育訓練課程,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申請前一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20小時之佐證資料。
    (2)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者,且取得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外國人申請資格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5. ​​
雇主申請資格
  1.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