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需準備文件 雇主每月固定成本 ※勞動部公告111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為$25,250,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移工自付費用 ※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申請表單 機構名稱 聯絡人 公司電話 聯絡信箱 負責人 職稱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其他 驗證碼 清除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