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家中成員如有嚴重性或其他重大疾病,須長期休養且無法自理生活,或仰賴他人養護者。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受看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下列『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之一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可免開診斷證明書。
 
 

(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病患經鑑定合格醫院之醫療團隊開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照護需求評估簽註以下項目: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如巴氏量表逾35分,需於「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之附註欄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得向勞動部申請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三)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申請名額、時間限制

不受配額限制,隨時可以提出申請。
申請看護工應備證件
  • 申請人、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
  • 申請人印章

入境後費用雇主負擔部分

外籍看護工負擔部分


※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藍領審查標準第18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總薪資應達2.4萬元以上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通過下列我國語文能力認定之一,並完成下列補充訓練課程:

1.我國語文能力認定,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1)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或教育部閩南語於言能力認證口語及聽力能力「基礎級以上」,並取得證明。
  2. (2)參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託辦理,或教育部核准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之教育機構所辦理華語文能力訓練達3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3. (3)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滿3年以上,經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格者,即口語表達自評列項6項中至少應達 5 項始符合條件。

2.參加實體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勞動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補充訓練專區進行線上數位學習課程,累計時數達20小時以上,取得補充訓練結業證明。

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外國人申請資格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名額
  1. 同一被看護者申請家庭看護工或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以1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屬於植物人或巴氏量表評為零分,得增加1人。
雇主申請資格
  1.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看護者,應具條件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2.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3.年齡滿80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4.年齡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