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20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除上述文件外另需檢附:

(一)船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本國船員名冊或船員證影本。
(三)漁業人與船員無聘僱關係須檢附切結書。
(四)漁業公司(法人)須檢附聘僱辦法證明書。
(五)箱網養殖須檢附聘僱辦法證明書。

二、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在同一漁船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 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如附表一)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附表一 二十噸以上漁船出海作業時限及船員最低員額,應符合下表所列標準:

 

各國漁工薪資比較表


※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藍領審查標準第10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訓練課程:應通過漁船幹部船員專業訓練(二等輪機長訓練班80小時),並領有結業證書。
2.實作認定:依農委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委會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外國人申請資格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名額
  1. 1.漁船:不得超過漁業執照所載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人數(若出海船員數較高於出海最低出海員額者,應列計出海船員數後之25%

    2.箱網養殖:依漁業權執照或入漁證明所載養殖面積,每1/2公頃得聘僱1人。但加計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第8款及第11款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僱用員工人數50%。

    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雇主申請資格
  1. 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總噸位20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2、總噸位未滿20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3、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