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養殖漁業

雇主聘僱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雇主資格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農糧工作:
       1. 蘭花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具種苗業登記證。
         資格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三、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 食用菌菇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六公頃或二十七萬包(瓶)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3.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一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四)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參照本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

初次/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資格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01-d農林牧養殖漁業初、重招申請書
  2. DAF-001-d農林牧養殖漁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林牧養殖漁業之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5.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 明、養殖登記證或種苗業登記證文件影本。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7.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8. ※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製造業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聘雇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3個工作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7海洋漁撈及農林牧養殖漁業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DAF-017海洋漁撈及農林牧養殖漁業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3.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2.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3.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4.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5. NAF-T01-1-b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
  6. DAF-T01-1-b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直聘
  7.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藍領審查標準第5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場所,從事蘭花、蕈菇、蔬菜農業生產工作。

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藍領審查標準第53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通過農業技術條件中級考試,規劃項目包含:(1)果樹類栽培管理基礎能力。(2)設施作物類栽培管理基礎能力。(3)茶葉栽培管理基礎能力。(4)番荔枝栽培管理基礎能力。(5)水稻栽培管理基礎能力。
2.訓練課程: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委會委辦大專院校、產業公協會辦理專業技術課程,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
3.實作認定:依農委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委會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外國人申請資格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名額
  1. 農業(限蘭花、蕈菇及蔬菜)雇主申請名額,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核配比率35%*0.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外展農務雇主,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人數*0.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雇主申請資格
  1. 農業(限蘭花、蕈菇及蔬菜)雇主應從事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工作。
    外展農務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並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