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移動式起重機 108年起每年定期檢查

25年移動式起重機 108年起每年定期檢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國內老舊移動式起重機數量有逐年增加趨勢,為加強檢查及管理,勞動部職安署表示,將修法自108年元旦起,針對製造超過25年之移動式起重機,縮短定期檢查合格有效期限,將由2年降為1年,約2.5萬台移動式起重機受影響;職安署強調,雇主未依期限檢查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若是發生重大職災,雇主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動部職安署組長李文進表示,107年以來,因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俗稱吊車)從事吊掛作業發生翻覆及旋轉盤螺栓斷裂等事故計8件,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原因,其中起重機翻覆事故有5件,2件係吊掛物超過額定荷重、2件外伸撐座未完全伸出、1件於鬆軟地質處所作業等;另旋轉盤螺栓斷裂致吊臂傾倒事故2件,主要係起重機較老舊且未針對結構易破壞處實施自主檢查。

  李文進指出,今年9月曾邀集業者及相關單位研商,針對製造超過25年之移動式起重機,將修訂「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28條規定,縮短定期檢查合格之有效期限,由2年降為1年,並要求雇主應依規定每年對起重機整體實施自主檢查,以防止旋轉盤螺栓斷裂之類似事故發生。

  李文進說,每年定期檢查5萬台移動式起重機,其中超過25年約2.5萬台,業者表達移動式起重機使用年限40年,希望將縮短定期檢查年限定在30年以上的,但是職安署發現移動式起重機發生職災的多在26年以上的,因此將修法限定25年以上需每年定期檢查,不過若是雇主能舉證保養與維修情況良好,仍可維持2年一次定期檢查。

 另為防止起重機翻覆事故,李文進表示,已請勞動檢查機構加強檢查,督促雇主確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3與29條規定,對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外伸撐座應伸至最大極限位置,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鋪設鐵板等補強方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