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陪同外國人詢問作業要點

勞動部修正陪同外國人詢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針對違法就服法、遭受人身侵害、遭謊報行蹤不明而主動投案或是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的外勞,勞動部公告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適用要點對象新增外國人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者,及明定任職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不得擔任通譯人員。

 勞動部108年5月14日公告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10點附件5,自即日生效。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適用要點:一、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及第9款、第44條、第45條、第57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7款或第8款)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需求;二、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三、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四、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五、申訴遭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六、其他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或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是將部分規定文字明確,其中為避免時數認定之爭議,修正相關文字,第3小時起,未滿30分鐘者(即不含30分鐘),以半小時計;第30分鐘(含)起至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另為使通譯人員有適當休息時間,參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連續通譯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酌修文字為連續通譯4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至於費用這次並未作調整,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2小時內補助600元,第3小時起每小時補助300元。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晚上10時至翌日6時),每案次前2小時內補助1,200元,第3小時起每小時補助600元。每案次前2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第3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夜間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另外,陪同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修正,刪除注意事項有關協助當事人主張陳述之規定,文字修正為陪同詢問是整個保護流程之一,陪同人員於執行公務時,主要係提醒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應保持中立、公正之態度,不得干擾行政機關公權力之執行。

 通譯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工作注意事項修正,需具有外國人母國語文專長,且通曉當事人使用之母國語種或方言。另增列資格條件,現任職於辦理外國人聘僱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得擔任外國人之通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