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三讀通過 租稅優惠延長10年

產創條例三讀通過 租稅優惠延長10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租稅優惠原定實施至今年底屆滿,立法院會6月21日三讀通過產創條例部分修正案,四大租稅優惠延長十年至118年12月31 日止。此次並增訂第23-3條,業者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等,可免加徵5%營所稅,提高業者以盈餘實質投資誘因。共計增刪、修正10項條文,將於總統公告後生效。

 經濟部表示,為減輕業者作業負擔,促進投資,申報時無需事先提供投資計畫專案核准,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後續將進行相關子法擬定。

 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員工獎酬股票孰低課稅、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及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實施期限至118年12 月31日。

 另外,為鼓勵業者業者購置智慧機械,加速導入智慧化設備或技術,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置智慧機械,且符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3年內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共計三年;5G設備則延至111年底截止,為期四年,與企業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的營所稅優惠,均為此次新增項目。

 經濟部指出,後續將研擬投資抵減相關子法,考量產業特性及規模,彈性訂定智慧化認定及簡化申請流程,也將規劃說明會,讓業者了解法令規定,並輔導產業申請適用,以嘉惠廣大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善用資源。

 配合107年公司法修法放寬員工獎酬股票適用對象,母公司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此次修正第19條之1規定,達到留才攬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