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衛福部提修法

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衛福部提修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衛福部提修法

  為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鑑於目前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布建有其急迫性,且研擬過程皆充分溝通及研商,衛福部108年8月7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掌握時效性,有訂較短時間之必要性,因此該辦法預告期僅14天,有意見者可於8月21日前提出。

  衛福部指出,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私立學校為發展相關科系學生實務實習之需求,有附設長照機構或受委託經營長照機構之必要性,因此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新增第三款第四目,並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新增申請人得為設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之私立學校。

  其餘修法重點包括,為簡化申請長照機構設立(籌設)許可應檢附之文件,刪除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設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規定。又,配合第3條新增設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 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為申請人之規定,新增該申請人申請設立長照機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明定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 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得依第10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填具申請書及修正之設立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之登載事項變更、辦理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30日前提出申請,以供主管機關合理之期間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