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建議專業人員工時適用責任制

美國商會建議專業人員工時適用責任制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勞動部: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針對美國商會於「2018台灣白皮書」所提放寬專業與管理人員及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工時規定建議,國發會表示,已彙整國內外商會訴求並向勞動部提案,後續將由勞動部審慎研議。勞動部則表示,勞動基準法係保障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基本大法,所提建議將於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下審慎研議。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6日參加美國商會「2018臺灣白皮書」發表會,她致詞時表示,從去年10月到今年5月中旬,已經有295件法規鬆綁的成果;特別是勞基法的修訂,提供了企業經營的彈性,同時也照顧了員工的權益。勞基法中有一件外國商會非常關切的議題,也就是84之1條有關責任制的規範。國發會已經在5月2日向勞動部提出鬆綁的建議,後續勞動部將召開委員會討論;希望大家等待已久的改變能夠盡快來到。

 美國商會表示,2017年白皮書建言共有32項屬於已解決或有具體進展,占所有議題的4成,是歷年解決項目最多的一次。針對「2018年白皮書」,提出13項優先議題希望持續與政府合作,同時並從電力、創新、勞動、投資、法規透明等領域,提出建議。

 美國商會建議勞基法應擴增特定責任制,更應進一步修訂,以反映藍領與白領員工的差異性,或至少要區分出薪水在一定等級以上的白領階層,讓專業及管理人員不受工時及加班費限制,且只要薪資達中位數2倍以上,或是薪資達同一雇主全體員工薪資前15%以上者,也應適用責任制。

 對此,國發會表示,已彙整國內外商會訴求並向勞動部提案,後續將由勞動部審慎研議。
勞動部政次施克和表示,有關高薪與專業人員工時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規定,必須有社會徵詢討論,外界可能有不同意見:另在法制上需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由勞資學政4方討論,在有共識下才能進行行政程序。

 勞動部補充說明,勞動基準法訂有2周、4周及8周彈性工時,雇主如有加班之必要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另訂有特殊規範。又事業單位勞工之休假日亦可經徵得勞工同意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仍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妥適安排。勞工如時常在外工作,勞動部亦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上開工作時間規定,已相當程度提供勞雇雙方安排適當之出勤模式。

 勞動部指出,因部分工作者工作性質特殊,有排除一般工時規定之必要,勞動基準法另訂有第84條之1規定。該條規定雖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部分工作者經法定程序後,得不受同法特定條文之限制。

 惟所稱「不受限制」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尚非指工作時間毫無限制,或全然沒有例休假,且雇主仍應依法置備該等勞工之出勤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