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常見問題

Q. 對回收個體戶之影響?

A.

移工工作範圍
本次開放回收業、處理業及處理機構引進移工,是在場(廠)區內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不影響個體戶生計

移工並非直接出去外面對民眾作回收(或撿拾),所以,若開放引進移工,未影響到個體業者(即一般大眾俗稱的拾荒者)的權益。


工作地點限制

移工工作地點會於勞動部核發的招募許可函中記載,以申請者之申請之工作廠場為主,故僅限於申請時的工作場所地點。

Q. 業者規模與登記要求?

A.

回收業登記規模要求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不論規模大小皆應完成登記,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應完成回收業登記。
另依據本辦法第25條規定,未達第2條規模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等相關事項,並受本辦法之規範;故不論規模大小,皆可依規定申請登記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未達一定規模資源回收站

依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的回收業應完成登記,未達一定規模者亦可辦理登記。故未達一定規模之回收業或資源回收站,應依規定完成回收業登記後,始符合此次申請資格

Q. 申請身分與工作地有什麼樣的限制?

A.

單一身分申請
同一廠址如有二種身分(如同時具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身分),只能擇一身分提出申請。


證照效期展延
申請者如已依規定於期間內辦理登記證或許可證展延,在地方環保局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期間該證仍繼續有效,故符合申請對象。


工作地點限制

移工工作地點會於勞動部核發的招募許可函中記載,以申請者之申請之工作廠場為主,故僅限於申請時的工作場所地點。


不得調派外出

移工不得配合工作調派外出作業或至其他同法人的廠區作業,必須在申請時指定的工作場所工作。

Q. 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業受理適用對象有誰?

A.

受理申請對象
作業要點受理的對象為取得環保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許可證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身分,即可提出申請。


製造工作身分申請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如已具有工廠登記,則請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規定,以「製造工作」身分辦理。


不適用對象

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並非屬上述申請對象。另倘如屬再利用機構,建議請您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製造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中之「禽畜糞堆肥工作」等,並逕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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