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一)
(一)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2)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3)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4)累計點數滿16點者。
(5)外國人來華投資所任之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有特殊需求並經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專案)
(二)依累計點數之計算:
多名子女或16點,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三)累計點數滿16點者。
附表:累計點數之標準
申請資格(二)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入境後費用(申請人負擔部分)
-
- (二)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三) 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入境後費用(外籍幫傭負擔部分)
※上述規定及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外國人申請
(1)申請人護照和居留證影本一份。(2)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一份。
(3)投資證明文件(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
(4)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
(5)繳納所得稅之繳納書或聘僱合約影本(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
註:2~5之文件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