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外籍看護工
申請資格
被看護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雇主始得申請招募或聘僱外籍看護工;同一被看護人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A.重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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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滿80歲,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35分以下)
- 80歲以上,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吞嚥障礙中度者
- 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
- 失智評估量表 (CDR)2分以上者
- 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持診斷證明
- 1年內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
- 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70至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持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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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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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3級,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
- 如為罹患失智症,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並於CDR(臨床失智量評估表)載明1分以上。
- 80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持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 70至79歲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持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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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心礙類別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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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礙等級看正面,並留意有效期限
- 特定項目看ICD診斷的舊制代碼【XX】。
- 鑑定向度:bxxx.1=輕度、bxxx.2=中度、bxxx.3=重度、bxxx.4=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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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鑑定向度」欄位與「ICD代碼」欄位均列有者,兩者均需符合。
2.上述項目倘若已符合「身心障礙證明註記」欄位資格,則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代碼」等欄位。
3.多重障礙認定:身心障礙手冊正面障礙等級糊是重度或極重度,背面特定身心障礙項目1-13項目中,有任何一項符合且障礙等級為輕度或中度即符合多重障礙認定資格。
4.失智症ICD 代碼:F01-F05 F10.27、F10.97-F13.27、F13.97、F18.27、F18.97、F19.17、F19.27、F19.97、G30、G31、G91
5.植物人ICD 代碼:R40.20、R40.2110(詳如ICD附表)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適用對象如下(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重招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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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格一、年齡滿75歲以上
- 資格二、以下表列適用情形之一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 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 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 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 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名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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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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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如:先生/妻子
- 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媳婦、女婿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如: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 被看護者在國內無親屬者
雇主責任意外險
雇主責任意外險 | 依勞動契約內規定,雇主須為所聘僱家庭類外籍移工投保意外保險。 | 備註 |
保額 | 50萬 | 外籍看護工在台灣工作期間,因事故導致殘廢或死亡,依勞動契約約定應由雇主負責任賠償(包含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 ※雇主責任意外險是在雇主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雇主賠償之責。 |
雇主負擔 | 700元/年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與受照顧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申請人需為受照顧人之直系血親、三等內血親、一等內姻親、祖父母與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關係為姻親者:需再檢附關係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一般診斷證明/制式診斷證明(巴氏量表)/身心障礙手冊/失智評估量表CDR/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收據
- 就業通求才登記/長照中心登記
- 申請人(雇主)印章
入境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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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負擔部分
項 目 | 費 用 | 說 明 |
基本薪資 | 20,000 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加班費 | 667x4=2,668(當月有4個星期日) 667x5=3,335(當月有5個星期日)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七日要有一天例假日。(EX.若當月有五個星期日,加班費則以五天計算) |
就業安定費 | 2,000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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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保險 | 54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健保費 | 1,384元/月 | 依政府公告調整 |
每月負擔金額 | 26,106-26,773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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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負擔部分
項目 | 備註 | 項目 | 備註 |
居留證 | >入境先辦理一年費用1,000元,聘僱許可函核發後再辦理二年2,000元,共計三年3,000元 | 健保費 | >移工自付額$443元/月 依政府公告調整 |
定期檢查費 | >約$2,000元/次(價格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前後30日內辦理 >入國健康檢查(印尼籍須加做傷寒,費用約300-500元) |
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 >第二年每月1,700元 >第三年每月1,500元 >第四~十四年每月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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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工的工作時間通常會根據國家、雇主和工作契約而有所不同。不過,在許多國家,對於外籍看護工的工作時間有一定的規範和限制。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標準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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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外籍看護工通常一週的工作時間為40到48小時。這些工時分佈於每週的不同日子,並且會包括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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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許多國家要求雇主提供一定的休息時間或假期。例如,每週應該有至少一天的休息日,或者每月安排一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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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如果外籍看護工需要加班,雇主通常需要支付額外的工資,這些工資通常會高於正常工時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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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條件:有些國家和地區對外籍看護工的工作條件有特別的要求,例如提供住宿、餐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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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工作時間和條件可能會依照各國的法律或契約的不同而有所變動,所以如果你是外籍看護工,建議詳細了解你所在國家的勞動法規,或者與雇主簽訂明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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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代碼14不可以餘可以。
第三類,不可以。
第七類,可以。
資料來源,高鼎人力集團官方網站: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不可以!因為中階雇主是用求才證明去辦中階移工聘可,至始至終,都沒有函文(沒有初招、沒有重招、沒有遞補),用這概念來思考。
所以中階移工轉出後,雇主若還要繼續聘中階移工,要重新求才(重新簽約、重新收費)。
不用,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若被照顧者或雇主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申請外籍看護時, 無須另外提供文件 即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