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 工作範圍
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之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 核配人數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人以上、土木包工業達5人以上,符合上述條件後以投保勞工人數之一定比率(30%)核配移工
類別 一定規模(萬元) 核配標準
甲等綜合營造業 22,500 聘僱本國勞工
10人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 12,000
丙等綜合營造業 3,600
土木包工業 1,000 聘僱本國勞工5人以上
專業營造業 鋼構工程 3,000 聘僱本國勞工
10人以上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3,000
基礎工程 3,000
施工搭架吊裝及模板工程 3,000
預拌混凝土工程 2,000
營建鑽探工程 3,000
地下管線工程 7,000
帷牆工程 5,000
庭園、景觀工程 3,000
環境保護工程 5,000
防水工程 3,000

應備文件

1.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2. 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紀載表影本
3. 自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承擔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影本
4. 營造業再次申請者,應附營建署前次核發申請證明文件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藍領審查標準第42條或第43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下列專業證照證明之一:

  1. 1.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
  2. 4.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營造業有關技術士證):(1)一般手工電銲(2)半自動電銲(3)氬氣鎢極電銲(4)測量(5)建築塗裝(6)鋼筋(7)模板(8)混凝土(9)造園景觀(10)園藝(11)營建防水(12)泥水(13)家具木工(14)門窗木工(15)建築工程管理(16)建築物室內設計 (17)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18)裝潢木工(19)營造工程管理(20)地錨(21)鋼管施工架(22)金屬帷幕牆(23)建築製圖應用(24)固定式起重機操作(25)移動式起重機操作(26)重機械操作(27)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28)堆高機操作(29)職業安全管理(30)職業衛生管理(3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1. 1.營造業者自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經營造公會驗證、
  2. 2.政府機關(構)營造相關訓練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
    1. (1)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工地主任職能訓練課程」。
    2.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3. (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

三、實作認定:依內政部營建署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外國人申請資格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資格
  1. 雇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2.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雇主申請名額
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 *0.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