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禽、畜屠宰、解體、分裝相關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應備文件

  1.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委會得不予認定:
    1. 停工或停業,未申請復業。
    2. 歇業或已填具歇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
     

    雇主負擔之費用

  2.  
項目 費用 說明
薪資 27,470元/月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就業安定費 2,000元/月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勞保費 2,115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04元/月
健保費 1,329元/月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426元/月
意外險 1,000元/年 保額50萬(死亡、失能,依等級理賠)
平均每月花費 33,914元/月(不含加班費)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加班前2小時 114.46元/時x1.34=約153元/時
加班後2小時 114.46元/時x1.67=約191元/時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
藍領審查標準第48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辦理之屠宰場肉品衛生安 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認證合格之屠宰場內,擔任肉品衛生安全管制小組成員,並取得證明。
2.訓練課程: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定之管理相關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

(2)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累計達3年以上,且於申請日前為該外國人辦理相當於前點之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並檢附切結。
3.實作認定:依農委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委會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雇主申請名額

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25%*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申請資格
  1.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2.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3.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4.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資格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


申請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