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禽、畜屠宰、解體、分裝相關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雇主資格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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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2. 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申請人經營之屠宰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委會得不予認定:1. 停工或停業,未申請復業。2. 歇業或已填具歇業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
雇主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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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說明 |
薪資 | 27,470元/月 |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月 |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
勞保費 | 2,115元/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04元/月 |
健保費 | 1,329元/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426元/月 |
意外險 | 1,000元/年 | 保額50萬(死亡、失能,依等級理賠) |
平均每月花費 | 33,914元/月(不含加班費) | |
加班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加班前2小時 | 114.46元/時x1.34=約153元/時 |
加班後2小時 | 114.46元/時x1.67=約191元/時 | |
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工作內容外國人技術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證照: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辦理之屠宰場肉品衛生安 全管制系統實施及驗證作業認證合格之屠宰場內,擔任肉品衛生安全管制小組成員,並取得證明。
2.訓練課程:接受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定之管理相關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
(2)雇主聘僱同一外國人累計達3年以上,且於申請日前為該外國人辦理相當於前點之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並檢附切結。
3.實作認定:依農委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中階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委會申請實作認定。
※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外國人,免技術條件限制。
雇主申請名額
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25%*25%。
2.移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50%,惟雇主聘僱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外國人,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計入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外國人薪資數額條件
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首次聘僱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每月經常性薪資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
外國人申請資格
- 1.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 2.在臺連續工作6年以上資深移工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 3.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 4.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符合中階人力薪資條件及技術條件。
雇主申請資格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符合依畜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及相關體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