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問答集

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問答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聘僱許可篇
問題1: 什麼是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以下稱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
回 答:
為避免雇主期滿聘僱(含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及接續聘僱之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後,未依規定期限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致發生逾期居留遭遣返回國之情形,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稱移民署),推動「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透過跨機關整合聘僱許可及居留許可線上申辦作業,提供雇主可以同時完成移工之聘僱許可申請及居留許可申請作業,雇主取得聘僱許可後,經由系統介接,亦可同時取得外僑居留證。

問題2: 適用「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之雇主分別為何? 
回 答:
各業別申請期滿聘僱(含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在臺移工之雇主及接續聘僱在臺移工之雇主均適用。

問題3: 適用「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之移工為何?
回 答:
「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適用對象為全業別藍領移工,即移工在臺經雇主期滿聘僱、接續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工作,均適用。

問題4: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條第1項第11款工作(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中階技術工作)也適用「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嗎?
回 答:
否,僅適用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移工,不適用 從事就業服務法46條第1項第11款之外國人。

問題5: 雇主如何透過「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完成聘僱及居留許可申請? 
回 答:
(1) 雇主申請移工在臺期滿聘僱、接續聘僱許可,應先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以下稱發展署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efpv/wSite/Control?function=IndexPage )填寫基本資料(雇主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姓名或名稱、連絡電話、移工國籍、護照號碼、申請工作類別以及項目),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
(2) 雇主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雇主至內政部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以下稱移民署申辦系統,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reign-labor)提出所聘僱移工之居留許可申請。
(3) 雇主於提出移工居留申請後,再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完成聘僱許可。

問題6: 是否可以不按照「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完成聘僱及居留許可申請?
回 答:
否,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稱轉換準則)規定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需檢附移工向移民署申請居留之證明文件,雇主未完成居留申請,勞動部將退件請雇主於所訂期限內完成申請,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申請,勞動部將因文件不齊,不予許可該次申請案。
 
問題7: 已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是否等同已提出聘僱許可申請?
回 答:
否,雇主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僅代表取得新聘僱許可期間提出居留申請資格,雇主應向移民署申辦系統提出居留申請,並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完成聘僱許可申請案送件,始完成聘僱許可申請。

問題8: 已經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也完成居留申請,是否等同已提出聘僱許可申請?
回 答:
否,雇主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也向完成居留申請,應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完成聘僱許可申請案送件,始完成聘僱許可申請。

問題9: 登入發展署申辦系統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是否需註冊?
回 答:
是,雇主首次登入發展署申辦系統,應先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申請帳號,登入後即可於「在臺一站式取號作業」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

問題10: 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後,是否立即取得?
回 答:
是,雇主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填寫完基本資料,點選資料送出後,系統將立即產生「在臺一站式序號」。

問題11: 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後,需要先繳納審查費嗎?
回 答:
否,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僅係作為後續申請居留許可與聘僱許可使用,無須繳納審查費,於正式提出聘僱許可申請時才需要繳納審查費。

問題12: 忘記已取得之「在臺一站式序號」,如何查詢?
回 答:
雇主可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在臺一站式序號取號作業中,以雇主統一編號/身分證號,查詢已取得之「在臺一站式序號」。

問題13: 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如果都沒有使用,序號會失效嗎?
回 答:
「在臺一站式序號」不可重複使用,另於期滿轉換、期滿續聘申請案於取得序號後4個月,接續聘僱案為取得序號後30日,如果雇主遲未提出聘僱許可申請,序號將失效。因此,雇主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應儘速向移民署提出居留申請,並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

問題14: 「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實施後,應提出期滿聘僱、接續聘僱許可申請的時間點,有改變嗎?
回 答:
沒有改變,期滿續聘應依本辦法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提出申請,期滿轉換應依轉換準則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接續聘僱應依轉換準則規定於事由發生日起60日內,或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

問題15: 向移民署提出居留申請之證明文件是什麼,應如何提出?
回 答:
(1) 雇主於發展署申辦系統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應於移民署申辦系統提出「在臺一站式居留證延期申請」,包含申請之展延居留年限選項分別為「一年、兩年、三年以及補效期」,及轉換雇主之資料異動。
(2) 為簡政便民,勞動部已與移民署進行跨機關系統介接,如勞動部透過系統勾稽得查證已提出居留申請者,即免附證明文件。
 
問題16: 如因移工居留期限屆滿,向移民署提出居留展延報備而獲短期延長之證明文件,是否亦為向移民署提出居留申請之證明文件?
回 答:
(1) 否,因居留展延報備並非依據聘僱許可事由獲得之展延居留申請,雇主倘欲申請聘僱許可,應先於發展署申辦系統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向移民署申辦系統申請提出在臺一站式居留證延期申請。
(2) 移工如有申請居留展延報備尚未完成之情形,應俟前開申請完成或撤回前開申請後再重新提出居留許可申請。

問題17: 提出接續聘僱申請時,應申請接續聘僱通報才可以登入發展署申辦系統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嗎?
回 答:
「在臺一站式序號」、接續通報均為提出聘僱許可申請案時應完成事項,可以併行辦理,雇主應依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接續通報、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後,再向勞動部正式提出聘僱許可申請。

問題18: 已經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卻無法提出居留申請,該如何處理? 
回 答:
(1) 倘雇主或移工至移民署網站提出居留申請,但因為移工無居留效期、尚有未完成之案件、填寫資料比對有誤等,致無法順利提出居留申請,雇主應先檢視「在臺一站式序號」資料是否有誤,如果經檢視無誤,得至發展署申辦系統點選雇主聲明,先行送件,並於所定期限內完成居留申請,即可獲發聘僱許可。
(2) 倘移工已逾期居留,將無法提出居留申請,應向移民署各縣市專勤隊或服務站自行到案,於所定期限內如仍無法完成居留申請者,倘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勞動部將認定是否得核發聘僱許可。
(3) 倘移工於移民署尚有未完成之居留申請案件,應待移民署審查完成後再向移民署送件,或洽詢所在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辧理,於所定期限內完成居留申請,勞動部確認已提出居留申請,且符合聘僱資格者,勞動部即核發聘僱許可函。

問題19: 是否可以不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就申請聘僱許可?
回 答:
否,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接續聘僱須先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以利後續完成居留申請與聘僱許可申請。

問題20: 已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也已提出居留申請,並完成聘僱許可申請案送件後,經如有退補件情形會影響居留證核發嗎?需要重新取得一站式序號嗎?
回 答:
否,聘僱許可審核期間退補正,不會影響居留證申請,雇主於退補件期間,皆使用同1組「在臺一站式序號」。

問題21: 已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與提出居留申請,尚未送出聘僱許可申請前,發現「在臺一站式序號」資料有誤,應如何處理?
回 答:
於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資料送出後,雇主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姓名或名稱、連絡電話、申請工作類別以及項目無法更改,倘有誤,需將「在臺一站式序號」撤案,並重新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

問題22: 雇主申請多名移工的聘僱許可申請案,是否需要為每個移工都取得1組「在臺一站式序號」?如何提出居留申請?
回 答: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每一個申請案僅需取得1組「在臺一站式序號」。舉例說明:雇主欲期滿續聘5名移工,並以一個申請案提出,雇主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在臺一站式序號」取號作業時,於外國人名冊中輸入5名移工資料,以取得1組「在臺一站式序號」,雇主再至移民署申辦系統中為5名移工以同1組「在臺一站式序號」分開申請5件居留申請案。

問題23: 雇主申請期滿續聘,同一個在「臺一站式序號」內申請5位移工,但有2位移工在期間希望返國不願期滿續聘,要如何處理?
回 答:
(1) 如果尚未正式提出聘僱許可申請,在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階段,雇主可於移工在臺一站式取號頁面,撤回該次申請,並再次以正確的資料提出申請,亦得於在臺一站式序號申請案外國人名冊中,作廢不期滿續聘之移工資料。
(2) 如果已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應向本部提出說明,本部將予續處。

問題24: 自行申請聘僱移工之雇主,如果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無法於發展署申辦系統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如何透過「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進而完成居留許可與聘僱許可服務?
回 答:
自行申請聘僱移工之家庭類雇主,如不會使用電腦或是無網路設備者,可以紙本向勞動部提出聘僱許可申請,勞動部受理後,將提供雇主1組「在臺一站式序號」,請雇主以該序號向移民署完成居留申請後,再向勞動部續行辦理聘僱許可申請案。

問題25: 如於線上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卻遇到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停電等事變或因勞動部資訊設備維運等因素致無法提供線上申辦服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採線上申辦者,是否可以透過郵寄或臨櫃辦理聘僱許可?
回 答:
是,如果雇主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完成線上申辦流程,為避免逾期送件,雇主得採紙本方式辦理。
 
問題26: 113年1月4日正式實施「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前送件的案件,也適用「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的申請程序嗎?
回 答:
雇主於113年1月4日系統上線前已完成聘僱許可申請之案件,不適用「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申辦流程,113年1月4日起申請之案件一律適用「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
 
問題27: 「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聘僱許可申請洽詢窗口為何?
回 答:
(1) 如有聘僱許可系統操作問題,請於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30~17:30,撥打線上申辦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35688。
(2) 如為系統操作外之申辦問題,請撥打勞動力發展署客服專線(02)8995-6000。
 
二、居留證篇
問題1: 什麼時候申請居留證?如何申請? 
回 答:
(1) 雇主或仲介公司至發展署申辦系統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後,系統將提供超連結,雇主點選後即可至移民署申辦系統(https://coa.immigration.gov.tw/coa-frontend/foreign-labor)申請居留證。
(2) 雇主或仲介於移民署線上系統提出「在臺一站式居留延期申請」,該申請可併同資料異動辦理,可選擇申請之居留年限選項分別為「一年、兩年、三年以及補效期」。

問題2: 請問可以一案多人一起辦理嗎?
回 答:
否。因涉及系統資料比對,開辦初期在臺一站式居留延期申請只能一人一案辦理,未來會規劃新增可一案申請多人功能。舉例說明:雇主欲辦理期滿續聘5名移工,則於發展署申辦系統中,「在臺一站式序號」取號作業時,於外國人名冊中輸入5名移工資料,以取得「在臺一站式序號」。雇主再至移民署申辦系統中為5名移工以同一個「在臺一站式序號」分開申請5件居留申請案。

問題3: 提出居留證申請的時候就要繳費了嗎?
回 答:
提出申請時不需繳費。移民署審核通過後會以Email通知申請人繳費。若無須繳費,申請案審核通過後即進入製證流程。

問題4: 請問移工若快要屆工作年限,不知道聘僱時間給多久,辦理居留證要選多久的時間
回 答:
可自行選擇。移民署將依所申請效期並不超過勞動部所核准之聘僱許可效期核給,應繳費用以審查通過所核准之居留證效期為準。

問題5: 請問居留效期是延長到聘僱期滿嗎? 還是延1年?可以選擇嗎?
回 答:
可自行選擇。同問題1。

問題6: 請問居留效期可以選擇嗎?如果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是3年聘期,可以選擇僅延長2年嗎?
回 答:
可自行選擇。同問題1。
 
問題7: 期滿轉換與期滿續聘於規定時間內申請,可否延後到期滿前一個月內再繳費後?
回 答:
審核通過即會通知申請人繳費,繳完費用才會進入製證流程,系統未限制繳費期限。若為無須繳費案件,審核通過即進入製證流程。
 
問題8: 移工於勞動部核發接續聘僱許可函後,於居留證繳費前發生失聯,請問可以撤件嗎?或是可以不繳費?
回 答:
未繳費前可自行撤件,繳完費用才會進入製證流程。

問題9: 請問已透過在在臺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且已核發聘僱許可及外僑居留證,但在聘僱期中被看謢者往生,導致居留原因消失,原本已核發之居留效期會隨著工人轉換雇主而保留嗎?還是居留效期就停止?
回 答:
移工倘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並同意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者,於其轉出期間,視同居留原因繼續存在,待新雇主承接後,再至移民署辦理雇主異動登記。如移工未辦理轉出即離境,或轉出期滿無人承接,移民署即會廢止其居留許可。

問題10: 何時可以拿到居留證?
回 答:
移民署以「在臺一站式序號」即時介接勞動部資料,且查得該移工亦有本國居留檔後,雇主即可填寫申請資料,送出後案件即進入「待核發聘函」階段,待勞動部回傳核發聘僱許可函通知,此一站式延期申請案即進入「移民署審核階段」,於移民署審核完竣通知申請人繳費後核發居留證。

問題11: 如果居留期間還很長,只要辦理轉換雇主而不要延長居留效期,應該如何申請?
回 答:
於移民署「外籍移工線上申辦系統」之「在臺一站式居留證延期申請」功能進行申請,延期之居留年限選擇「補效期」並於備註欄註記說明僅辦理雇主異動即可,無須繳費。
 
問題12: 領到居留證後,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可否申請退費?
回 答:
否,在臺居留之移工,因居留原因消失(例如經廢止聘僱許可)經廢止居留許可者,不得申請退費。
 
問題13: 有數個工作地及居留地,應如何登錄?
回 答:
工作地以勞動部聘僱許可函許可之工作地點,居留地以實際長時間居住之住址。
 
問題14: 以「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流程,提出聘僱許可與居留申請後,如果已屆居留效期,應先提出報備延長嗎?
回 答:
否,在居留效期屆滿前完成申請居留延期即可,無須再報備延期。
 
問題15: 假設一個移工一個禮拜內換了2位雇主,聘僱及居留證都還來不及下來,這樣新案件雇主有何影響?會有卡住案件的問題嗎?
回 答:
(1)有關原雇主之聘僱許可尚未核發,不影響新雇主先送聘僱許可,惟新雇主應俟原雇主聘僱許可核發後,才得完成聘僱許可。
(2)移工居留申請案,將於原雇主居留申請案結束後,新雇主才得提出申請。
(3)新雇主得於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後,點選雇主聲明先行送件,並於原雇主聘僱許可與居留申請均核發後,再完成居留申請與補件辦理聘僱許可申請案。

問題16: 如果移工在最後一天才有雇主接續聘僱,期滿接續通報續號還沒有下來,這樣有辦法申請聘僱許可及居留嗎?
回 答:
有關雇主提出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時間,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翌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惟移工之居留申請應於居留屆期前提出,倘移工之居留已屆期,應先申請「在臺一站式序號」,於居留屆期前提出居留申請,再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期滿轉換接續聘僱申請。
 
問題17: 申請居留證洽詢窗口為何?
回 答:
(1) 如有聘僱及居留整合服務申請居留系統操作問題,請於週一至週五08:30~17:30,撥打移民署諮詢專線:02-27967162。
(2) 如為系統操作外之問題,請洽移民署各服務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