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現行作業環境測定制度,是否為導致勞工職業病及職業性癌症率相對偏高之原因?
    A
    按職業醫學團體認為,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僅為職業病診斷之輔助參考;而職業病發現率涉及職業因果關係調查、認定、通報系統之健全與否,近年本部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網絡體系,102年職業病發現率已較94至95年間提高3倍。此外,為強化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制度,職安法特別針對作業環境測定制度予以修正,除整合作業環境測定機構與職業衛生實驗室成為監測機構,避免採樣與分析分屬不同機構致產生責任歸屬不清之問題外,亦明定經指定之作業場所,雇主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經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同時,應將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該通報之監測資料,經查核有虛偽不實者,則加重罰則,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將可強化監測機構之監測成效。

    【實際法令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職安法通過後,勞動檢查執行人力是否不足?適用各業未來如何執行?
    A
    因應職安法擴大適用範圍後所需之監督檢查人力,勞動部除將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外,另針對新適用之低風險及中小企業或微型事業,則將優先採取宣導、輔導及補助等措施,以協助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


    【實際法令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職安法何時會正式施行?
    A
    《職業安全衛生法》由於附屬法規多達58種,為利儘速推動,將採分階段方式施行,並已經行政院核定,第一階段係以既有規定修正部分為主,於103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則針對新增制度及措施部分,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實際法令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自營作業者同夥如因作業受傷而死亡,是否為職安法所稱之職業災害,應否依規定通報?
    A
     
    1.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另依本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自營作業者之幫同工作者(同夥),尚非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事業單位,自無該法第37條第2項之適用,如其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且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則應比照為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規定通報,故實務上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於勞雇關係或事實尚未釐清前,仍應依相關規定通報,以避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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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訓練單位於103年7月3日後辦理結訓測驗,其結業證書內容是否配合修正?
    A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本(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本規則規定之部分職類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2. 故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所定之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開班日及結訓日如介於施行日(7月3日)前後時,其結業證書訓練種類之名稱,即應依上述新修正之規定辦理。
     

    【實際法令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事業單位對於職安法第6條第2項規定的異常工作負荷促發工作相關疾病(過勞)、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職場暴力)與肌肉骨骼疾病預防要怎麼做?
    A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9條至第11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原為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至第324條之3,針對過勞、職場暴力與肌肉骨骼疾病預防,明定雇主應辦理之內容與預防措施,為協助事業單位推動,本部將陸續公告相關指引供參,雇主可參照指引內容,依各自企業職場之特性、風險與組織管理,訂定涵蓋法規規定事項之計畫,據以執行、評估成效,再進行改善,並留下執行紀錄;針對中小型企業,因相關專業及資源可能較為有限,除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預防計畫外,如有執行推動困難,亦可透過本部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等資源,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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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雇主對在家工作者,是否也需等同廠場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護?
    A
    職業安全衛生法將適用於各業,但同時也考量到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特殊因素,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某一事業得僅適用該法的部分規定。換句話說,對於適用職安法有困難的事業(如家庭僱用之幫傭、管家、保母、司機等家事服務業),已參考國外經驗與作法,並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初步所獲共識為僅適用雇主對「合理可行範圍」內,應注意、能注意之一般責任等事項負預防義務,與一般廠場工作場所,雇主應設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衛管理及教育訓練等義務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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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勞工如因過勞致死,是否可依職安法課予雇主刑責?
    A
    勞工過勞主要源於超時工作,其預防對策仍在於落實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而職安法之「預防」,係以「高風險群」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課以罰鍰,較為合理,且實務上過勞疾病多為個人原因及職業原因等多重因素所致,職業因素僅為「促發」(非引起)原因之一。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死者,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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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未來派遣勞工是否也適用職安法規定?
    A
    職安法適用所有行業,因此於該法施行後,派遣公司本應負保障派遣勞工安全與健康之雇主責任;此外,對於受要派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之派遣勞工,該法已明定於該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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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Q
    職安法說明會辦理場次太少,且不應限制每家公司報名人數?
    A
    職安法雖然在102年7月3日經總統公布,不過其施行日期尚未確定,且相關子法亦正積極草擬中,本部辦理說明會的主要目的是要讓各界瞭解職安法本次修法重點,同時蒐集各界對該法施行細則的修正意見,至於其各條文之具體執行細節或規範,未來仍需透過附屬法規予以明定,屆時也會針對不同法規辦理宣導說明會,事業單位尚不必過於擔憂。
    此外,考量整體資源有限,為能擴大宣導層面,目前不得不限制每單位報名參加之人數,惟未來本部仍將視區域性需求加開說明會場次,同時也籲請各事業單位已參加說明會者,能扮演種子師資角色與功能,回到工作崗位後,協助對內部相關主管或同仁加以宣導說明。


    【實際法令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